本縣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及新學年度薪級核敘一案,詳如說明。
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並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縣府預計修正本縣聘任辦法補充規定:
(一)修正原因:依教育部114年8月19日函及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現行法僅明定代理教師具合格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敘薪,未規範學期中因學歷提升得改敘。
(二)修正方向:為符合法規原意,縣府擬修正本縣聘任補充規定,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條文,預計自115年2月1日生效。
(三)新制適用方式:代理教師於新學年度聘任時,得以較高學歷起敘並重新採計職前年資。
(四)範例說明:113學年度以大學學歷190薪點起敘,職前年資9年,提敘至310薪點;114學年度若於114年6月取得碩士學歷,則以碩士245薪點起敘,職前年資10年(9+1),提敘至430薪點。
	
	
	
(一)修正原因:依教育部114年8月19日函及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現行法僅明定代理教師具合格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敘薪,未規範學期中因學歷提升得改敘。
(二)修正方向:為符合法規原意,縣府擬修正本縣聘任補充規定,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條文,預計自115年2月1日生效。
(三)新制適用方式:代理教師於新學年度聘任時,得以較高學歷起敘並重新採計職前年資。
(四)範例說明:113學年度以大學學歷190薪點起敘,職前年資9年,提敘至310薪點;114學年度若於114年6月取得碩士學歷,則以碩士245薪點起敘,職前年資10年(9+1),提敘至430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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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an04864_23155019221_DI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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