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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埔國小

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影本

一、本案為銓敘部就公務人員育兒理由調任規定及「實際任職地點」之認定方式所發布之解釋令,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說明: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公務人員如現職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居住地不同縣市,且已服務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得申請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其他機關。

(二)現職機關所在地之認定:銓敘部說明,如機關設有派出單位或附屬設施,應以公務人員「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作為判定是否與子女同縣市之依據。

(三)調任後機關之認定原則:調任後若係屬含不同地點之機關或附屬場域,其檢視是否與子女居住地位於同一縣市,亦應以實際工作地點為準。

(四)申請案件之證明文件:申請育兒理由調任時,當事人須檢附子女實際居住地證明及本人實際工作地點之具體證明,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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