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明定公務員服勤時數上限,以兼顧同仁健康及機關運作。
二、工時規定
每日工時(含加班)上限12小時,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重大災害、緊急事件或重大專案:每日工時上限14小時,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超過14小時或每月加班逾60小時,應於1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每月逾60小時須事前報縣府同意。
三、補休規定
加班補休應於2年內休畢。
四、加班與關懷
加班需經主管指派,應具急迫、必要及合理性,並檢視同仁加班情形,適時給予休息與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明定公務員服勤時數上限,以兼顧同仁健康及機關運作。
二、工時規定
每日工時(含加班)上限12小時,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重大災害、緊急事件或重大專案:每日工時上限14小時,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超過14小時或每月加班逾60小時,應於1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每月逾60小時須事前報縣府同意。
三、補休規定
加班補休應於2年內休畢。
四、加班與關懷
加班需經主管指派,應具急迫、必要及合理性,並檢視同仁加班情形,適時給予休息與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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