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自行進用人員之相關具結書。
受聘人於報名及任用時,已依規定填具「不具不適任人員情形具結書」、「迴避任用具結書」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等切結書,並保證所載資料及陳述均屬真實。倘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校得依法解除本契約,且不負補償責任:
1.前揭具結書內容不實或有隱匿、虛偽之情事。
2.經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或內政部警政署等有權機關認定為不適任人員。
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等情事,經主管機關審認不符任用資格。
如已聘用,受聘人並同意自本校通知解除契約之日起生效。
1.前揭具結書內容不實或有隱匿、虛偽之情事。
2.經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或內政部警政署等有權機關認定為不適任人員。
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等情事,經主管機關審認不符任用資格。
如已聘用,受聘人並同意自本校通知解除契約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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