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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埔國小

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調整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採計政策

一、原本政策說明
依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函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曾任公立幼稚園代理、代課、助理教師等職務,其服務年資不得採計提敘薪級。故歷年初任教師之敘薪,均係依該函釋所為之見解辦理。

二、更改政策說明
教育部於 114 年 5 月 14 日 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重新釋示: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職前如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其年資屬《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等級相當服務年資,得於初任時依規定採計敘薪。
本次令釋並明確宣告:前述 89 年函中與本令釋不合部分,自 114 年 5 月 14 日起停止適用。

三、為何不得溯及既往之說明
教育部於本次回覆中引用 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指出行政機關對法規之釋示,如在後釋示與在前釋示不一致,在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則 在後釋示發布前依在前釋示所為且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應為維持法律秩序安定,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是以,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前,各公立學校初任教師依 89 年函所為之敘薪屬既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依法 不得重行敘定薪級,故該期間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不溯及適用新釋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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