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可請 3日,併入事假計算,鼓勵聘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與壓力調適。
(二)事假及慰勞假規定明確化:請超過日數的事假前,須先請畢慰勞假與補休,並由主管審酌決定。
(三)初聘人員慰勞假算法修正:釐清二月以後到職者,次年慰勞假日數的計算方式,更明確年資比例規定。
(四)增訂最低「慰勞假三日保障」: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仍給 3日慰勞假,保障短年資聘僱人員休假權益。
(五)醫師慰勞假採計更清楚:明定住院醫師之一般醫學訓練(PGY)期間得採計為慰勞假年資,避免適用歧異。
(六)施行日期:「身心調適假」自 114年10月10日 施行,其餘條文 115年1月1日 起實施。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可請 3日,併入事假計算,鼓勵聘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與壓力調適。
(二)事假及慰勞假規定明確化:請超過日數的事假前,須先請畢慰勞假與補休,並由主管審酌決定。
(三)初聘人員慰勞假算法修正:釐清二月以後到職者,次年慰勞假日數的計算方式,更明確年資比例規定。
(四)增訂最低「慰勞假三日保障」: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仍給 3日慰勞假,保障短年資聘僱人員休假權益。
(五)醫師慰勞假採計更清楚:明定住院醫師之一般醫學訓練(PGY)期間得採計為慰勞假年資,避免適用歧異。
(六)施行日期:「身心調適假」自 114年10月10日 施行,其餘條文 115年1月1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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