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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埔國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一案,請查照。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其年資因已抵免教育實習,依 86 年及 89 年教育部函示原不得採計提敘;惟教育部於 114 年 5 月 14 日發布令釋放寬相關規定,服務成績優良者之公立幼兒(稚)園代理年資得予採計,故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2 項抵免教育實習之該類代理年資,亦得依前開令釋規定辦理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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